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龙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外西安彭路**。
法定代表人:林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郫花路**********
法定代表人:代明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龙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小南街**>
法定代表人:徐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龙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67490.93元、已执行278698.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本院诉讼中已保全被执行人成都市龙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二环路南西段1号1栋2单元3楼301、302号(房屋唯一号807018、807017)住房和位于郫都区唐昌镇大云村三社的一处土地【土地证号:郫国用(2012)第13**】,上述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东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成阳
书 记 员  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