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东二路58号绿地缤纷城1幢9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肖久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外西安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夏,董事长。
案件由来:成都圣弘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83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为《承诺函》,而承诺函并没有约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成都市郫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交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成都市叶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其货款等款项。本案争议标的系货币(支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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