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78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6号1幢16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78569K。
法定代表人:彭应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已经获得了赔偿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吉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凌伊
书 记 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