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3629号
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6号1幢16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78569K。
法定代表人:李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