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373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陵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84187434E。
法定代表人:郑立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荣,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四川陵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2020年10月22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