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27民初531号之三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727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727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6元,由原告**负担497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负担1719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6元,由原告**负担497元,由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9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陆怀贵

人民陪审员  张思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