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与四川蜀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四川蜀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与四川蜀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8366.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08366.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