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执2758号
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0093417762L。
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871F。
法定代表人:谢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5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52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标的5276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2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53执2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文全
审判员 严荣钢
审判员 黄常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