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烽、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烽,男,1987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871F,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1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谢波。
本院在执行**烽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川072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60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据(2021)川072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烽债权本金金额为1760000元,执行到位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申请人尚有债权本金1760000元,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存款、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72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锋
审判员  刘东
审判员  曾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