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430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1栋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871F。
法定代表人:谢波。
原告***诉被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仇    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谭  光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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