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41069

申请执行人: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天泽苑15好咯有一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刘贺林,男,汉族,19761026日,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贺林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4767万元,本院于2019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贺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再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委托查封。

又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存款1.575818万元已扣划。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4767万元,已执行1.575818万元,尚有9.9008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刘贺林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刘贺林列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1141069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有昌

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