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731民初779号
原告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泽园。
法定代表人刘笑虹,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笑一,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系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清,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贵,该公司经理。
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合同保证金20万元并按年息24%承担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给付被告保证金20万元。并约定被告从收到原告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保证具备施工条件。否则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应按每日5‰计息。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依约退还保证金,被告未给付。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的汽车展销厅,二层办公楼,维修车间等工程。按合同约定,原告给付被告保证金20万元。并约定被告从收到原告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保证具备施工条件。否则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应按每日5‰计息。原告依约于2016年5月5日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保证金20万元。被告违约,原告不能按时施工。被告法定代表人也同意于2016年6月10日前归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依约退还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按各自的意思表示协商签订“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给付被告保证金后,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按年息24%承担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退还原告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张家口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悦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