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民初2265号
原告:韩城艺静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艺冰,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刘笑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韩城艺静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艺静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艺静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7.5元,由原告韩城艺静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