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3043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柏,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3栋716号。
法定代表人:焦银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5楼5号。
法定代表人:谯凤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