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4民初100号
原告:**,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工业园区。
负责人:***,系临沧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已支付剩余劳务费6万元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3.00元,减半收取1,1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