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726民初1722号
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北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男,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东咸阳村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谷县。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水泥款362587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早年建立业务关系,原告因工程建设需要购买被告水泥。数年来原告将水泥款全部支付被告,被告收到水泥款后开具提货票。原告持提货票提货时,被告出现无货可供状况,无货供应水泥价值362587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将提货票收回并开具收据予以确认。因该退款事宜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迟迟不予退还,故特具状起诉。
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于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工信部相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正式淘汰,并将列入落后产能的设备已按政策规定分两次全部拆除,而且已通过了国家、省、市、县的跟踪落实拆除、验证、淘汰。公司全体员工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部放假。2.由于我公司属于政策性淘汰关停企业,而且是按时间一刀切式的淘汰关停,所以后续相关债权债务无法全部及时处理完成。目前,由于公司淘汰后政府一直不能给予进行企业改制,公司员工无法正常退休,经县联席会议决定员工的养老金、医保金等等五险一金的单位部分均由县财政垫付等待改制时一并处理。同时也仍有一部分欠款账务无法正常清理。3.我公司上述情况属于政策性淘汰导致的遗留问题,而且,目前公司已无支付能力,所以,该项欠款问题不应按正常经营企业程序判决,也需等待县里进行改制时一并处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水泥票和收据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原告因工程建设需要购买被告水泥。根据交易习惯,由原告将水泥款全部支付被告后,被告开具提货票。后原告持提货票提货时,被告出现无货可供状况,无货供应水泥价值362587元,该事实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将提货票收回并开具收据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讼在案,要求被告退还水泥款362587元。
本院认为,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款后,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水泥,现被告无法供货,已经构成违约。由于被告现仍为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其未被有关部门注销,也未申请破产,其辩称由于政策性原因停产,以致于无法支付原告水泥,也不能返还原告水泥预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相应水泥款36258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水泥款36258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山西福泉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乔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