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谷县直机关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6民初1721号
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谷县直机关第一幼儿园。。住所地,太谷县南正街仁巷**
法定代表人:何***,系该园园长。
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直机关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7015.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原告曾承建被告之综合楼。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007015.24元。该楼竣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80万元,余款207015.24元未能支付。原告每年向被告请求,被告以财政暂无法支付,等财政拨款到账后立即支付,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近一两年来,原告要求被告书面确认,被告不愿出具确认手续。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法庭公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复印件,经审查施工单位名称为山西太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太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现处于吊销状态,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故本案由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元,退还原告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