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101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上海达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XXX号XXX室。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4673号裁决,已为本院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1日为本院立案受理。故上述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元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