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达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第三人某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30537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M21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唐银棣,女,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弄***号***室。
第三人:***,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碧海富通城*栋*座1102。
原告**与被告上海达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银棣、第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亦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钟益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