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860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鸿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01执62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2020)皖860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860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中潮

审判员  魏琦

审判员  田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