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454号
原告:杨根道,男,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01448J。
法定代表人:罗鸿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道诉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根道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根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先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