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华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0144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36282819********。联系方式:139××××****/1358844885。
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081269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民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华电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12月14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10月27日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车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
1、被执行人***基公司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无有效的存款记录;
2、被执行人***基公司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基公司位于**县**镇“正街鑫城”房产均设置抵押。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县独山镇何上屋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长年外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系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基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被执行人***基公司在本院有系列被执行人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外务工详细地址,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该案经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相关规定。该案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基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本院(2015)***民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4555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