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673号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9号8幢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