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8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01448J。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街道XX园XX楼管道安装工程。2022年2月8日,被告招用原告***在该工地工作,约定每日工资220元。原告***每天工作由被告的管理人员***具体安排,并由其负责考勤,上班时间早上7点半至11点半,下午1点至5点半。2月17日下午5时许,测试管道水压时,原告***为了关闭水阀登上木梯,木梯随人同时摔倒。原告***受伤之后被送往西安市鄠邑区济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2月15日,***申请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该委以***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贵院起诉,***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华电公司辩称,一、本案与关联案件系原告基于同一事实进行,且前案案由系基于劳务关系,所以本案原告主张认定劳动关系,两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前后矛盾,应予以驳回。原告曾于2023年1月向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起诉贵公司及项目包工头***,案号(2023)陕0118民初176号,其诉求为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伤残赔偿费用,案由为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两案系原告基于同一受伤事实进行起诉,案由及基础法律关系自相矛盾,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应予以驳回。二、***系劳务承包人***招聘的劳务工人,与华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1、***系劳务承包人***招聘的劳务工人,由***进行管理,与华电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也未受过公司的内部管理,华电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双方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告亦在起诉状中自认其日常考勤管理由***单独进行,同时其工资发放也由***私下与其结算,华电公司并不干涉,也未与其约定过工资标准、考勤时间、休假制度等劳动关系必要条件,双方并不成立劳动关系。2、原告所称的管理人员***与被告无劳动关系,***仅为案涉工程劳务承包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予以证明。另外,原告在关联案件中提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已在诉状中自认,***身份系第三方包工头,并非华电公司员工。三、目前暂未见相关证据及劳动仲裁资料,原告未尽证明责任,且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起诉,本案应判予以驳回。原告如果认为与华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证明等证据以及劳动仲裁相关资料。现均未见,其未尽举证责任。起诉状中原告称仲裁委已根据“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驳回起诉,本案应维持原判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一、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已进行了劳动仲裁程序;二、原告诉被告华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笔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华电公司承认***系其管理人员,并由***招聘原告,约定原告每天工资220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是被告华电公司员工。原告不是被告华电公司劳务人员。上一案被告华电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不是被告华电公司正式人员,虽然有授权,但是没有劳动合同。 被告无证据提交。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年满60周岁。被告华电公司承包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街道XX园XX楼管道安装工程。2022年2月8日,原告通过***招用在该工地工作,约定每日工资220元。原告每天工作由***具体安排,并由其负责考勤。2022年2月17日下午5时许,工作中在测试管道水压时,原告为了关闭水阀登上木梯,木梯随人同时摔倒。 原告与被告华电公司发生劳动争议,2023年2月15日,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该委以原告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诉被告华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3)陕0118民初176号】,原告于2023年2月8日撤诉。该案审理中,被告自认***为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承包关系,原告为其公司干活。***也认可其为被告员工,且为管理人员,其与被告不存在承包关系,原告在其管理区域干活,原告与华电公司是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受被告管理,按照被告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原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不是其公司员工,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2023)陕0118民初176号案件中,被告自认***为其公司管理人员,其公司与***不存在承包关系,原告为其公司干活。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在(2023)陕0118民初176号案件中,其委托代理人手续不齐全,代理人所述被告不承认。但在该案中被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高军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