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837号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C座三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1820G。
法定代表人闫海。
委托代理人单佩佩,女,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2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0144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080.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河南永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水区黄河路129号8层814号(房产证号:*(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122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河南永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水区黄河路129号8层814号(房产证号:*(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122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万六千零八十元六角六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