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999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188号。
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马房坝五一花园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