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4民初803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罗江区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