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54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州市达川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北外。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