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54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州市达川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北外。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