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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再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联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京02民申2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联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进行再审;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申请人实际收到我公司贷款总数额为1077143.98元,其谎称收到货款金额为904913.98元,我公司现提交了两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新证据,一张金额为81442元,另一张金额为90788元,用以证明***公司在一审时隐瞒收到上述钱款的事实;2.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北工大生命科学及交通环能学科楼配电箱设备采购补充协议》及一份设计变更费用单、六份洽商单是虚假的,均没有我公司签字**确认,因此这七份单据及补充协议不能作为向我公司主张债权的证据;3.被申请人总经理**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虚假,其在一个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同时代理原被告,于理于法不通;4.被申请人在2013年5月31日的问话笔录中关于没有我公司任何联系方式的陈述虚假;5.本案在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6.我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才知道本案的存在,此前对本案一无所知。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恶意的虚假诉讼。 ***公司辩称,1037255元的合同没有支付完毕,一共还差13万元。因为发票出具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不认可8万余元和9万余元的发票。补充协议是我公司老总和北联公司商量出一个电子版,即使没有签补充协议,但新增加的设备都有工程量洽商单。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蔡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