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和源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申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宣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