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商水县某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监8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审被告商水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88084516A。 地址:商水县**乡。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2526642Y。 地址:林州市***大道东段中房国际大厦一区一幢2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商水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三人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已做出(2020)豫1623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31日商水县监察委员会向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商监建(2021)118号监察建议书。院长***转交立案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商水县监察委员会是在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该案存在建筑物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此建设工程未经过国土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进行招投标、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属于违法建筑。本院通过查阅原审电子卷宗,审查发现,原审是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2020)豫1623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原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规定,以及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进入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