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晋1034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汾西县。
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21)晋1034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结算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合同款2420000元,违约金289303.86元,于2021年9月28日前还清,**为止。
本案于2018年9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2709303.86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2709303.86元。
本案自立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计3个,均已冻结;无车辆、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
4.经我院查询,无房产信息;经我院向临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汾西县管理部查询,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1034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