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身份证号**:410421196212135546。
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区大道东段中房国际大厦一区一幢2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252664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身份证号**:412924196311091612。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履行(2016)豫0421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