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恢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身份证号**:410421196212135546。
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区大道东段中房国际大厦一区一幢2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252664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身份证号**:412924196311091612。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豫0425执恢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履行(2016)豫0421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5月31日将2021)豫0425执恢69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5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