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民初213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5岁左右,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