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保62号
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沱江镇大众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王村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春。
关于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0)湘3127民初1517号-1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芙蓉法庭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559.9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措施,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687559.97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963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517号-1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517号-1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