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189640764U,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大众街**。
法定代表人:舒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74315423T,,住所地永顺县王村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执行的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3127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限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因本案履行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3127民初1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巍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 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