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7民初1517号-1
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沱江镇大众街**。
法定代表人:舒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王村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勍。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诉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687559.97元。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559.97元,期限2021年2月19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昌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 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