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

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189640764U,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大众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郑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74315423T,住所地永顺县王村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勍,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9日到永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于2021年9月9日到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9月9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经上述查询,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726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已兑付给你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2021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2021年11月30日,本院就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对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15日,除去被执行人已履行的240000元外,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54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847.59元,于2021年11月30日已执行到位2726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正友
审判员  张彩虹
审判员  向云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钦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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