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

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27民初2153号
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大众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189640764U。
法定代表人:舒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程,湖南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湖南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813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6日,原告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爹生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永顺县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20)湘3127民初1517号。2020年8月31日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老爹生物公司偿还给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工程款共计585400元,其中:老爹生物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2万元给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待其公司贷款到位后,支付给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30万元,无论贷款是否到位,老爹生物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后因老爹生物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款项,原告则向永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与老爹生物公司、***达成一份《和解协议》。协议书上载明:四、乙方(即老爹生物公司)的银行贷款到账后,乙方保证优先给甲方(即原告)一次性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如在2021年1月17日之前,乙方的银行贷款不到账,乙方承诺在2021年1月17日给甲方支付10万元,在2021年2月1日支付15万元,余款双方另行协商或由法院强制执行。乙方若未按上述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甲方自乙方违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担保人***(身份证号:433127197105××××)自愿对乙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然时至今日,老爹生物公司及被告***仍旧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认为,《协议书》的担保条款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系合法有效的担保,***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20)湘3127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原告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约定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工程款共计585400元;
2、协议书,拟证明①原告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和解协议载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仍分期向原告偿还工程款,同时约定如逾期不偿还,则向原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②被告***作为担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在调解后向原告偿还了24万元。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6日,原告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永顺县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20)湘3127民初1517号。2020年8月31日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款项,原告则向永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一份《和解协议》。协议载明:……;四、乙方(即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到账后,乙方保证优先给甲方(即原告)一次性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如在2021年1月17日之前,乙方的银行贷款不到账,乙方承诺在2021年1月17日给甲方再支付10万元,在2021年2月1日支付15万元,余款双方另行协商或由法院强制执行。乙方若未按上述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甲方自乙方违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担保人***(身份证号:433127197105××××)自愿对乙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至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及被告***仍旧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另查明,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已经给原告支付了24万元,2021年12月14日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扣划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款项27265元给原告,至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还尚欠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318135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对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签署协议的各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因而在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给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现被告***应对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31813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5万元承担偿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368135元。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冠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鲁天天
书 记 员 丰卓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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