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3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周再军,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传华,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
住所:沱江镇大众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舒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住所:湖南省湘西经开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18号建发大厦1-3楼。
负责人:罗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昭
书记员吴明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