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与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会红,女,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系上诉人***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颖,男,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畛,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人将,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舒兴华,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胜,男,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据***于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可知其是主张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故一审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欠妥,且一审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未将导致***人身损害的侵害行为人列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春亮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龙少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舒丹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