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

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7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大众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18964076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湖南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7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3日、9月22日、10月25日、11月2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少数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开户信息。于2022年10月17日向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10月17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2年4月1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1171.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云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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