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民再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沱江镇大众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22)湘31民终1651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湘民申71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二审民事裁定;2、指令该案由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依据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同时,考虑到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未向***足额支付工程款,才将其作为被告之一。 ***辩称,我与***是工程量与单价的确定,没有工程量就没有工程款,工程款我支付的不是欠条,而是已支付款,这个工程量与我与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的工程量没有确定,所以这个款项一直没有具体的工程款数量,所以一直是处于这种状态。 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辩称,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慈利艺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而不是发包给***,***与慈利艺鑫园林景观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的发包合同,因此本案起诉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要求承担支付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审中,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提交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一份,案号为(2022)湘3123民初594号。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因该案尚未生效,故仅能证实发生了诉讼案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与***双方均认可,他们之间剩余工程款的结算,要以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验收平方为准。 另,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慈利艺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该案已由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为(2022)湘3123民初594号,前述案件仅有前述两方当事人,***并未参加该案诉讼,慈利艺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服该案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本院。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驳回***的起诉是否恰当。经庭审查明,***与***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现***明确主张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审理。且***任法定代表人的慈利艺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起诉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一案,已经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判决,故为避免关于同一工程结算纠纷出现两种处理结果的问题,原审驳回对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22)湘31民终165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