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清联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9045806E(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087元(含赔偿款13379元,诉讼费134元,执行费101元,合计13614元,被告承担一半680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2日,案外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号:(2018)皖0207民初5591号。2018年12月18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向***支付赔偿款13379元,被告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前述案件向鸠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皖0207执358号。后鸠江区法院从原告交通银行账户划扣原告存款13614元,该案执行终结。因原、被告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经法院执行实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对被告享有追偿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其雇佣的工人受伤,应由原告承担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承包了水岸星城小区树木养护,其承接该工程后转包给挂靠在其名下的***承包管理。2018年8月25日,***雇佣***在水岸星城从事绿化工作时受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劳务活动中身体受伤,雇主***承担60%赔偿责任即13379元,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已将***应给付***的赔偿款13614元(含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完毕,本案系***行使追偿权对连带责任人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允许没有承包园林养护工程资质的原告***挂靠于本单位,以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其依法应对挂靠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主已实际赔偿了案外人全部损失13614元,故其有权向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人依法应按其过错程度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一半的赔偿款6807元并无明显不当,其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68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