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查封了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归还了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刘华东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原冻结、查封案号:(2021)赣0123执保424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