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270号
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原林用机场)。
经营者:鲁博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奇,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冯屋岗。
法定代表人:朱志荣,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永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段琴
书记员任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