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天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91民初4793号
原告:淮安市天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侍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杨,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8号比佛利花园C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公园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庄政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天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杨、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天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天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满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