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17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商终字第0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谷**,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天道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淮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小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园林公司以及原审原告园林公司淮安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谷**、被上诉人***及其与***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就被上诉人***、***种植的水生植物的数量以及淮安及河南登封两处工地的水生植物价格作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小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6元,退还上诉人园林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