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4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艳玲、李萌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名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枣焙街**。
法定代表人:李树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名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冬